旅遊,正逐漸成為許多市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壹部分。伴隨著出遊人數和次數的增加,出遊中發生的各種問題也屢屢見諸新聞。 臨近3·15,昨天,寧波市旅遊質監所通報了2016年度三大旅遊投訴案例並作了相關解讀,同時,他們還特別發布旅遊消費提示,希望遊客在出遊時能夠理性消費,提防陷阱,文明旅遊,依法維權。 日本旅行社推薦 案例壹 跟團遊自費項目時發生意外 旅行社應承擔多少責任?日本旅行社 陳女士及其愛人參加了寧波某旅行社組織的四川成都、九寨溝、黃龍、樂山、峨眉山常規雙飛八日遊,並與旅行社簽訂了壹份《浙江省境內旅遊合同》。 在旅遊過程中,陳女士參加了另行付費項目——觀看變臉晚會。晚會結束出場時陳女士摔倒受傷。事發當晚,陳女士被就近送醫救治,經過鑒定,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陳女士認為因劇院內部分地面不平整及人群擁擠等因素導致其受傷,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於是向海曙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合計14萬余元。 近日,海曙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旅遊過程中的遊客人身傷害糾紛作出了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旅遊合同中應盡充分的安全註意義務。陳女士認為系因地面不平整等原因導致其摔倒受傷,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故對其該主張不予認可。陳女士在觀看晚會後出場時存在疏忽大意,且未盡充分的註意義務是導致其摔傷的主要原因,故陳女士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確保遊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川劇變臉晚會”雖然是自費項目,但根據旅遊說明書中相關約定,另行付費項目包含導遊服務,但旅行社未能舉證證明陳女士事故發生時有導遊陪同及事故後導遊盡到及時的救助義務,違反了該旅遊合同的相關約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海曙區人民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擔本起事故30%的責任。 旅遊質監所提示: 1.遊客應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選擇合適的旅遊線路,並盡可能在行程前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2.壹旦在旅遊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糾紛,遊客和旅行社都應該註意固定證據,可以采取向第三方,比如110報警等措施,盡量要求做筆錄,固定出警記錄,或者固定雙方第壹時間協商的錄音記錄等,以便在事後依法合理維權。 案例二 境外遊過程中買的東西能否要求退貨? 趙女士等二人在寧波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日本5天4晚旅遊,其二人報名時簽訂了國家版《團隊出境旅遊合同》、購物補充協議等,並付清了全部團款。旅遊行程第三天,在導遊帶領下進入免稅商店購物,店內銷售員竭力推銷店內保健品,全團遊客紛紛購買。趙女士等二人也購買了壹些保健品,共計人民幣約4萬余元。 行程結束後,趙女士認為商品價格過高,於是便向旅行社提出退貨要求。旅行社協調後,告知趙女士免稅店以售出概不退換為由,拒絕退貨。趙女士對此無法接受,向旅遊質監部門投訴。 寧波市旅遊質監所相關人士稱,關於旅遊購物退貨問題,處理時壹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購物店是否經雙方協商壹致?如果旅行社未經協商壹致安排遊客購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2.是否存在強制購物等違規行為?3.商品價格過高是否可以要求退貨? 本案中,遊客是在協商壹致的購物店購物,且旅行社沒有強制購物、欺騙購物等違規行為。那麽旅遊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最終,經旅遊質監部門多次協調,旅行社同意退貨,但需遊客承擔壹定比例的手續費和刷卡費。對此處理,趙女士等二人雖然無奈但最終表示接受。 旅遊質監所提示: 在境外旅遊購物時,遊客要提高防範意識,要事先了解旅遊目的地有關情況,對正常的市場價格做到心中有數,不要盲目看重價格低廉產品。對於導遊的勸導、商家的宣傳和口頭承諾,消費者要保持應有的警惕。在購買貴重物品前,消費者事先要做好功課,充分了解產品特性是否符合自身需要,避免沖動消費。購物後,要主動索取購物憑證,如發票及刷卡小票等,如購物後需要退貨,做到貨品必須無拆封,不影響後期銷售,以便事後維權。 案例三 報團後因遊客原因無法成行,能退多少費用? 沈女士等二人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日本旅遊,團費4500元/人。其二人報名時簽訂了國家版《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壹份,並付清了全部團款。出發當天,沈女士因家中有事,不能按原計劃參團出遊,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額團款。旅行社稱其交付的費用已全部發生,無法退還。沈女士對此表示十分不解,多次與旅行社協商未果後向旅遊質監部門投訴。 寧波市旅遊質監所相關負責人分析認為,遊客在行前因工作、家事、學習等原因無法按時參加旅行,臨時要求退團的糾紛為目前旅遊投訴中的壹個主要問題。通常情況下,除了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不論遊客出於何種原因,不能按照約定出團,如果不能和旅行社取得協商壹致,都是單方解除旅遊合同的行為,遊客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因此,遊客在出發前因自身原因導致的退團,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可能包括違約金的支付和已經產生的實際損失的賠償等。 本案中,出發當日,沈女士的簽證、機票都已經實際發生,同時由於沈女士不能按期旅行,導致其同伴壹人成行,出現了單人房差,所以沈女士的住宿費用也等同於實際發生。最後,旅行社提供了上述實際發生的費用憑據,經計算已超過團費70%的比例,因此沈女士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承擔了相應損失。旅行社將扣除損失後的團費余額退回了沈女士。 旅遊質監所提示: 遊客和旅行社都應該強化合同意識,在旅遊合同簽訂到旅遊合同的變更、履行、終止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按照合同約定來實現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遊客報名參團要慎重考慮,選擇適合自身身體狀況以及時間假期的產品,不要盲目報名,不要隨意解除旅遊合同,更不能有“我沒去旅行,旅行社就應該把錢退給我”的想法。 溫馨提醒 旅遊出行,這些需註意 在此,寧波市旅遊質監所也提醒廣大市民,報團出遊壹定要認清旅行社的資質和經營範圍。如遊客對企業資質有疑問,可向旅遊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不要盲目追求低價。旅遊者在做選擇時,應詢問旅遊團費包含哪些服務內容,並應詳細了解服務標準。還可以就壹條線路多詢問幾家旅行社,進行多方面的比較。 壹定要認真簽訂旅遊合同。詳細閱讀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或行程計劃書,明確團費所包含的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並加蓋旅行社公章。如需安排購物,可以向旅行社提出,由雙方簽訂旅遊購物補充協議。最後,索要和妥善保存發票。 行程購物謹防“沖動消費”。購物後索要發票,發票內容要包含對所購物品品質的詳細表述,同時要檢查商品,確保商品完好無損。 |